GA6-2004
6. 14.3试验步骤
在灭火防护靴试样中倒入钢珠,使灭火防护靴和钢珠的总质量达到4 kg。在试验玻璃平台上薄涂
一层30#机油,然后将装有钢珠的灭火防护靴放在平台上,启动步进电机。使平台的一端缓慢地抬起。
当平台成一定倾斜度时,灭火防护靴开始滑动。这时平台与水平面所成的夹角即为始滑角。测量值精
确到0.5。。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灭火防护靴必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1.2制作灭火防护靴的胶料以不多于500 kg的一次配料量为一批,革料以不多于100 m2为一批。
每批均需按5.2的规定进行检验;每双成品灭火防护靴均需按5.1的规定进行全检;以检验合格的同一
品种、同一材质的灭火防护靴1 000双~3 000双为一批,不足1 000双的也作为一批,但最少不得低于
200双。从中任意抽取3双按4.2.3和5.4、5.6、5.7、5.9、5. 12的规定进行检验。
7.1.3凡有按5.1的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灭火防护靴,允许进行必要的修整,修整后的灭火防护靴仍出
现不合格项的,则该灭火防护靴为不合格;胶料和革料按5.2的规定进行检验中或灭火防护靴接4.2.3
和5.4、5.6、5.7、5.9、5. 12的规定进行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该不合格项加倍抽样检验,若仍出
现不合格,则判该批材料或该批灭火防护靴为不合格。
7.1.4经出厂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7.2型式检验
7. 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的改变时;
c) 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胶料或革料和成品中随机抽样,成品数量为5双。
7.2.3型式检验项目为4.2.3和5. 1~5.13。
7.2.4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
为不合格。
7.2.5经型式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只灭火防护靴应有以下标志
a) “执行标准:GA 6-2004”;
b)型号、规格;
c) 生产厂的名称或商标;
d) 生产厂的灭火防护靴识别编号或制造年月;
e)检验合格标记;
f)严禁用于带电、浓酸和浓碱等有强烈腐蚀性的化学品场所作业。
8.2包装
8.2.1 灭火防护靴应用纸隔开,再用纸袋或纸盒包装,其包装表面均应有8.1所列标记,并附有产品说
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GA 6-2004
8.2.2包装应用纸板箱,箱上应印有GB/T 191-2000规定的有关标记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数量及总质量;
c)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
d)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 防雨、防晒、防钩挂;
f)批准文件编号;
g)生产厂名、商标。
8.3运输
灭火防护靴在运输中应防雨淋、受潮、曝晒。不得与油和酸碱等化学药品混装。
8.4贮存
灭火防护靴贮存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及受潮,不得与酸碱、油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
库内要保持干燥通风,产品存放应距地面和墙壁200 mm以上。每三个月应倒垛抽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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