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700-2008
a)新产品鉴定定型,投入批量生产时;
b)产品工艺、材料、结构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按表10的规定进行。
表10型式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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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验项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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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外观 ┃ 5.1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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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尺寸 ┃ 5.2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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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力学性能 ┃ 5.3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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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耐电压 ┃ 5.4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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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耐压试验 ┃ 5.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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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气密性试验 ┃ 5.6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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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真空试验 ┃ 5.7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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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耐真空 ┃ 5.8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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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疲劳性能 ┃ 5.9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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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爆破试验 ┃ 5.10 ┃ 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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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抽样与判定
7.3.3.1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一件按表10中的序号1~9,另
一件按序号1~8及序号10进行检验;也允许抽取1件按表9的全部项目进行。
7.3.3.2型式检验中除耐真空、疲劳性能、爆破试验项目不得复检外,若有任一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
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
8.1.1产品标志
产品上应有产品铭牌,铭牌上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型号;
b)生产厂名及商标;
c)执行标准编号;
d) 出厂日期及出厂编号。
8.1.2包装、贮存标志
产品的包装、贮存标志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且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a) 防雨、防晒、防尘、防倒置;
b)生产厂名、厂址及商标;
c)执行标准编号;
d) 出厂日期及出厂编号。
8.2包装
8. 2.1 产品出厂时应对两连接法兰端口有效封闭,波纹管外表面有效保护后,产品可裸装或木箱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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