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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1020 2251-2014 卡箍联结器

Q/SH1020 2251-2014
7.2出厂检验
7.2.1 产品出厂前应全部进行外观检验,要求钢体无变形,卡箍头的密封面无损伤。
7.2.2对每套产品按本标准6.2的要求进行检验,各项指标应全部合格。如有指标不合格,则判该
套产品为不合格品。检验完的产品应具有检验人员签署的合格证。
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标志
8.1.1 在卡箍外表面明显处作永久性标记。标记内容:“生产厂、卡箍号”。
8.1.2产品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
日期及检验人员签章”等。
8.2包装
每套产品应用塑料布或草绳包装;长途运输除用塑料布或草绳包装外再用木箱加固包装,箱内
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
8.3运输
产品在运输装卸中,禁止碰撞损伤,避免雨淋。
8.4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室内,平放或立放,不应无规则的堆放;严禁接触酸、碱、盐等腐
蚀性物质。
8.4.2产品的贮存期限自生产之日起为一年半。
9 HSE要求
9.1 卡箍联结器使用过程应有健康、安全、环境控制的要求及应急预案。
9.2 卡箍联结器室内试验应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9.3室内检验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室内检验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9.4试验场地应设置安全区域,进行高压试验时,非操作人员应在安全区域外。
9.5室内检验结束后,剩余残液及排出废液应由专人负责回收,按指定方式、指定地点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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