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8109-2005
9.2 标识
推车式灭火器的标志可采用刻蚀金属铭牌或箍带、或压敏铭牌的形式系(或贴)在推车式灭火器的筒体上,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推车式灭火器的名称、型号和灭火剂的类型;
b) 灭火级别和灭火用途代码符号;
c) 使用温度范围;
d) 驱动气体名称和数量或压力;
e) 水压试验压力;
f) 生产连续序号;
g) 生产年费;
h) 生产厂名称或代号;
i) 总质量;
j) 操作说明;
k) 再充装说明;
l) 检查说明;
m) 批准生产的标志。
9.2.1 生产连续序号和生产厂的水压试验压力应被永久性地标志在推车式灭火器筒体上或一个不可转换的铭牌上。
9.2.2 生产年份(或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应被永久性地标志在推车式灭火器筒体上或一个不可转换的铭牌上,在一年中最后3个月生产的推车式灭火器可以标志后一年生产的日期,而在一年中头3个月生产的推车式灭火器可以标志前一年生产的日期。
9.2.3 如有多个分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商标的推车式灭火器,则产品上的生产厂名称或代号应有识别标志来区别具体生产的分生产厂。
9.2.4 总质量可以是确切的质量,或可以用公差表示的名义质量,该总质量应包括装配好的推车式灭火器的所有配件的质量。
9.2.5 推车式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永久地标志有:空瓶质量,充装后的质量,被更换或重新充装后的质量、生产厂名或代码和驱动气体的类型。如是外装式的贮气瓶,标志的信息可以采用移画印花法转印到贮气瓶上。如是内装式的贮气瓶,标志的信息可以用模板印刷或打印在贮气瓶上。
9.2.6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应在瓶体肩部打钢印。钢印应明显、完整、清晰。钢印的字体高度;当钢瓶外径小或等于70mm时,为4mm;当外径为70mm~140mm时,为5mm~7mm;当外径大于140mm时,为不小于8mm。钢印的字体深度为0.3mm~0.5mm;钢印的字体排列可呈扇面状排列,也可在瓶肩部沿圆周线排列。
钢印标识应有下列内容:
a) 二氧化碳化学符号CO2和以千克单位表示的灭火剂额定充装量值;
b) 龚晨工作压力符号WP和以兆帕单位表示的压力值;
c) 水压试验压力符号TP和以兆帕单位表示的压力值;
d) 瓶体设计壁厚符号S和以毫米单位表示的瓶体设计壁厚值;
e) 瓶体实测容积符号V和以升单位表示的瓶体实测容积值;
f) 空瓶重量符号W和以千克单位表示的实测空瓶质量值;
g) 制造年月;
h) 瓶体编号;
i) 制造厂代号或商标;
j) 瓶体生产符号的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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