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H1020 2189-2013
6 检验规则
6.1 一次供货为一批。
6.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分别由上部、中部、下部取样,总量不得小于lOOOmL。将样品放入
2只清洁干燥、带封闭塞的玻璃瓶中,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一瓶送交检验,一瓶留待复检。
6.3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表1的规定,为合格品。
6.4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加倍在包装单元中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中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桶上应贴有标志,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净质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
准编号及保质期。
7.2采用塑料桶或铁桶包装,每桶净质量(200±1.0) kg或(50±0.5) kg。
7.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
7.4应贮存在防日晒、防雨淋的库房内,保质期两年。
8 HSE要求
8.1 产品存放地应远离人群。
8.2 产品如不慎接触皮肤,应用清水立即冲洗。
8.3 产品包装应密封可靠,如发生渗漏,应及时清理,少量的用土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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