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552-2011
6.2型式检验
6. 2.1检验条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除长期性能外的全部项目。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首制压力管或正常生产后遇到材料、结构、工艺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连续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组批
以80根为一批,在邻近周期检查时的一批产品中进行随机抽样。
6.2.3抽样及判定
6.2.3.1 外观质量、内径和偏差、长度和偏差、厚度
采用一次抽样法,样本数为6。所抽样本全部合格或仅有1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相应项的型式检
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2.3.2 内衬厚度、树脂含量、树脂不可溶分含量、巴柯尔硬度、水压渗漏、短时水压失效环向应力、
轴向拉伸强度和平行板外载刚度
采用二次抽样法,样本数各为4。在第一次所抽样本中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相应项型式检验合格;
如有1根以上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如有1根不符合要求时则进行二次抽样,如两次抽样不符合要
求的管总数为l根时则判相应项型式检验合格。
6.3长期性能试验
管道生产厂家应在投产三年内完成长期性能试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每根压力管都应贴有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贴在管外表面的一端,标识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标记:
b) 压力管的公称尺寸、批号;
c)生产厂名称(或商标)、地址;
d)生产日期。
7.2包装
出厂的压力管应用柔软的材料捆扎或保护,两端管口用适当材料保护。直径不超过150 mm的管允
许多根捆扎。直径超过150 mm的管,应单根捆扎。不同直径单根捆扎的管允许套装。
7.3运输
压力管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不应受到剧烈的撞击、抛掷。
7.4贮存
堆放场地应平整,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m,不宜长期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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