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102-2006
6.1 一般要求
6.1.1标志应醒目、牢固,字迹应清晰、规范、不易褪色。
6.1.2标志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产品标准号、钢的牌号、产品规格及可追踪性识
别号码。对于精加工程度高的钢管可以增加主要性能指标和尺寸精度级别等内容。
6.1.3标志可采用喷印、盖印、滚印、打印、粘贴印记或贴(挂)标签、吊牌等方法,供方可选择一种或多
种标志方法。
6.1.4不锈钢管表面所用标记漆或墨水不得含有任何有害的金属或金属盐,如锌、铅或铜。
6.2钢管标志
6.2.1外径不小于36 mm的钢管应在距钢管一端端头不小于200 mm处开始,按6.1.3条规定的标
志方法逐根进行标志。外径小于36 mm的钢管可不逐根标志。
6.2.2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和镀锌焊接钢管、电线套管、一般用途的电焊钢管、异型断面焊接钢
管、复杂断面的异型无缝钢管,可不逐根标志。
6.2.3合金钢钢管标志应在钢的牌号后印有炉号、批号。
6.2.4地质、石油用钢管的管接头,应有钢的牌号(钢级)标志。
6.2.5车左螺纹的带螺纹钢管,应在标准号后印有“左”字或使用英文字母“L”。
6.2.6成捆包装的每捆钢管应贴(挂)不少于2个标签或吊牌,每根钢管上有标记的可贴(挂)1个标签
或吊牌。标签或吊牌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称或商标、产品标准号、钢的牌号、产品规格、炉
号(产品标准未规定化学成分者除外)、批号、重量(或根数)和制造日期。
6.2.7容器包装的钢管及管接头,在容器内应附1个标签或吊牌。在容器外端面上,也应贴(挂)1.个
标签或吊牌。标签或吊牌上的内容应符合6.2.6条的规定。
7质量证明书
7.1 每批交货的钢管应附有证明该批钢管符合订货合同和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7.2质量证明书应由制造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盖章,或由指定的负责人签发。
7.3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需方名称;
c)合同号;
d)产品标准号;
e)钢的牌号;
f) 炉号、批号、交货状态、重量,、根数(或件数);
g) 品种名称、规格及质量等级;
h) 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包括参考性指标);
i) 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标记;
j)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或发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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