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9755.2-2014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 每件产品应标明制造厂名称或厂标、产品名称及型号。
7.1.2合格证上应注明:
a)制造厂厂名或商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生产日期或出厂编号。
7.1.3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
a)制造厂厂名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数量及总质量;
d)“小心轻放”“防压~‘防潮”等标志;
e)外形尺寸:长×宽×高,单位为毫米(IIlIn);
f)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年、月)。
7.2包装
产品应装入衬有防潮材料的干燥包装箱内,每只产品应附有制造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和简易的使用
保养说明。
7.3运输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能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产品不致损坏。
7.4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制造厂应保证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在12个
月内不致锈蚀、霉烂、脱胶。
7.5其他
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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