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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0164—92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SH 0164—92
2标志
2.1 小容器盛装的石油产品,均应分成批次,并在每一容器上标明下列标志(重油、沥青等除外)。
a. 油品名称及牌号;
b. 生产厂名称或石油站名称及包装年、月、日;
c. 毛重、净重;
d. 货堆或批次编号;
e. 进出口石油产品应注明国别;
f. 对≮二液体石油产品应注明易燃品,严禁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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