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抽样
5.1.1 从袋装产品取样时,应用取样器根据堆码高度、形状和数量,在每面的上、中、下三个不同的部位按“米”字型布置取样点,每批不少于15个点,每个点取样品量(50~100)g,总取样量不少于1500g。
5.1.2 采集的样品经充分混合,均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洁净、干燥的密封容器中,并注明产品名称、型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生产厂名及出厂批号等。一份送交检验,一份留作备样,备样保存期为三个月。
5.2 判定规则
5.2.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为合格品。
5.2.2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定,应用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定,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包装袋上应该有醒目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标准编号、合格证、保质期和净质量。
6.2 包装
采用三合一包装袋,每袋净质量25kg,允许误差为±0.25kg,随机抽取10袋,平均每袋质量不少于25kg,或按用户要求进行包装。
6.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暴晒,要防潮、防淋、防止包装袋破损。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保质期为2年。超过保质期产品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 安全环境要求
操作时应穿戴防护用品,沾到眼睛、皮肤时,用大量清水冲洗。落在地上时,应及时尽量回收,并清理打扫干净地面。用过的包装物也应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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