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产品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质量合格证明书。
5.2 采购部门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入库检验,以每次入库的同一批号为一批。
5.3 检验中如有指标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 按GB/T 6680-2003的规定取样,取样量不少于1000mL,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合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一瓶供检验用,一瓶保存备查。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有牢固、明显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厂名、地址、生产日期、批号、净质量、保质期及产品主要成分。
6.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可靠。
6.3 运输
生产厂应注明产品在运输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6.4 贮存
生产厂应注明产品在贮存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7 HSE要求
生产厂应注明产品在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环保及人身健康方面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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