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8.1 标志
8.1.1 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在卡箍头与密封函之间焊一圆环,用5号字打印产品标志,内容如图4所示。
图4 产品标志
8.1.2 产品出厂时要有射线探伤报告、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设计计算书及承压件材料质量证明书。
8.2 包装
每套产品应用塑料布、草绳或泡沫包装;长途运输时除用塑料布、草绳或泡沫包装外再用木箱加固包装,箱内要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射线探伤报告、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设计计算书及承压件材料质量证明书。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装卸中,禁止碰撞损伤,避免雨淋,注意保护好卡箍头的密封面。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室内,平放或立放,不应无规则的堆放;严禁接触酸、碱、盐等腐蚀性物质。若露天存放,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8.4.2 产品的贮存期限自出厂之日起为一年半,超过一年半应更换密封件。
9 HSE要求
9.1 焊缝射线检测时的辐射防护应符合NB/T 47013.2—2015的有关规定。
9.2 在产品水密封试验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在距产品2m以外的地方,试验用废液应排入污水管道。
9.3 安装时,应根据注汽井口与注汽管道的走向、注汽压力和注汽温度选择正确的产品型号。选择补偿器时应把注汽压力作为第一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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