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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1020 1517-2017 油田采出水处理用浮选剂 通用技术条件

5 检验规则
5.1 抽样方法
5.1.1 浮选剂按批检验,每供货一次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按GB/T 6678—2003中7.6规定确定抽样数量,按GB/T 6679、GB/T 6680的规定进行抽样。液体抽样总量不少于1000 mL,固体抽样总量不少于1 kg。
5.1.3 将抽到的样品充分混合后,等量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标签上应注明样品名称、生产单位、样品型号、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和抽样人。一瓶作质量检验,另一瓶留作为备样,留样期为三个月。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净质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6.2 包装
产品应用清洁、干燥、无泄漏的容器包装,净质量误差不应大于1%。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包装。
6.3 运输
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严禁撞击,以免泄漏。
6.4 贮存
贮存时应放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
7 HSE要求
7.1 本产品的供应商应就安全问题按GB/T 16483的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7.2 浮选剂的取样和检验应保持通风,应戴口罩、防护手套,穿劳动防护服等劳保用品。
7.3 若不慎沾染本产品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7.4 废液应集中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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