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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56-2007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每台空气呼吸器应明显、牢固地标识出:
a) 产品名称和注册商标;
b) 产品型号或标记;
c) 本标准编号和年号;
d) 生产日期(或编号)和批号;
e) 质量等级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标志;
f)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g)产品产地、制造商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
7.2包装
7.2.1每台空气呼吸器应有固定的包装箱,包装箱应清洁干燥,具有防震、防压功能,不允许采用能导
致空气呼吸器锈蚀或产生有害气体的材料。
7.2.2包装箱内应采取防潮措施;分解装箱的部件在箱内应放置适当、布局合理,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7.2.3面罩应单独进行包装,面罩镜片应采取防护措施。
7.3运输
7.3.1 空气呼吸器可采取各种型式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
7.3.2空气呼吸器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重压,运输工具应具有防雨、防晒功能;以普通货物运输时,气瓶应放空。如采用载气状态运输,应符合相关运输部门的规定。
7.4贮存
7.4.1 空气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存放。
7.4.2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
7.4.3空气呼吸器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有腐蚀性的物质一起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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