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型号及执行标准,出厂编号及日期。
2、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3、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有产品执行标准的应予标明。
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6、因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8、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9、对产品实体上有铸造或锻造标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部位标明标记及编号。
10、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不应有损伤现象。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百花谷博客 » 现场物资质量检验内容 感谢同事徐天明供稿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