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证书
供货商应提供如下证书:
a) 单台设备试验和检验报告;
b) 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单位出具的具有效力的设备检验证书;
c) 每台设备必须具有合格证书(包括:型号、规格、适用介质、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
d) 助航系统整体船检证书和单项船用产品证书(控制柜、雾笛、航标灯、航空障碍灯、能见度仪)。
7 铭牌
助航系统内的设备包括控制柜、雾笛、航标灯、航空障碍灯等均应按照各自规范的要求设置铭牌。铭牌应采用 316L 材料制成,并牢固的安装在设备的醒目之处。安装应采用支架和螺栓固定,不能直接焊到设备上。铭牌上的内容应标识清楚。 铭牌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
c) 型号;
d) 设备质量;
e) 配用功率;
f) 外形尺寸;
g) 出厂日期;
h) 出厂编号。
8 包装与运输
8.1 包装和运输
8.1.1 包装、运输按 GB/T 13384 的规定,要适宜海运、铁路及公路运输。
8.1.2 包装应考虑吊装、运输过程中整个设备元件不承受导致其变形的外力,且应避免海水和大气及其他外部介质的腐蚀。
8.2 发货要求
8.2.1 当所有的测试和检验已经全部完成,且产品已准备发运时,供货商应通知业主,并请求业主签名下达放行指令。在收到业主指令前放行的产品,业主将拒收并拒付任何款项。
8.2.2 当供货商未满足订单中关于运输、文件、证书、包装、标识和交货点等方面的要求时,发生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8.3 运输要求
供货商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 不允许将货物分成几次、几部分发运;
b) 供货商应将订单中规定的由供货商提供的货物的安装、调试和试运工具、配件和消耗品与货物一同发运;
c) 采用可靠包装形式;
d) 设备需设吊装环;
e) 应以安全、经济的原则,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8.4 装卸要求(大件设备)
在预制/制造大尺寸货物时,供货商应从有关管理机关获得和遵守铁路和公路运输的尺寸限制,以保证货物能顺利的抵达目的地。每个货物集装箱、板条箱、包装箱都应在上面或侧面用油漆或其他方式刷上清晰可读的运输防护标志,如防水、防晒、不准倒置等标志,需标识吊装重心,并在装卸时严格遵守。
9 备件及专用工具
9.1 供货商应提供用于现场安装、调试、开车等所需的备件,并提供备件清单。
9.2 供货商应提供 2 年运行使用的备件推荐清单,并单独报价。清单内容应包括备件名称、数量、单价等。
9.3 供货商提供的备件应单独包装,便于长期保存;备件上应有必要的标志,便于日后识别。
9.4 供货商应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包括专用工具清单和单价。
10 文件要求
10.1 语言
所有文件、图纸、计算书、技术资料等都应使用中文。
10.2 单位
供货商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图纸,包括计算公式的单位制应是 SI 单位。
10.3 其他要求
10.3.1 图纸和文件审批后,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果发生变更,供货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在得到业主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同时应把变更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给业主。
10.3.2 供货商提供的资料应全面、清晰和完整,并对资料的可靠性负全责。
11 服务与保证
11.1 服务
供货商应提供的服务包括:
a)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b) 供货商负责对现场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且必须取得平台人员提供的培训证明材料,保证现场操作人员学会操作;
c)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业主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做出响应,在 24 小时内(如果有必要)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1.2 保证
11.2.1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该设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设备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11.2.2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产品应由业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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