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出厂检验
6.5.1 外观检验:所有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划痕、碰伤等缺陷。
6.5.2 尺寸检验:尺寸检验应符合生产图纸的规定。
6.5.3 标记:规格、型号标记清晰、规范。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8的规定。
7.1.2 在外包装物上应标注如下标志:
a) 产品名称及型号;
b) 单位名称;
c) 数量及重量;
d) “防潮”、“小心轻放”等警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 的规定;
e) 生产日期。
7.1.3 产品出厂时应附产品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出厂日期及检验人员签章。
7.2 包装
7.2.1 采用一体式仪表箱包装。
7.2.2 包装箱内应附带随机文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
7.3
运输、贮存
7.3.1 产品在装卸和运输时,应在仪表箱表面布置减震泡沫,严禁磕碰和撞击。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和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同车装运。
7.3.2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室内,存放环境温度 0 ℃~55 ℃,相对湿度为 30%~85%,外包装箱体与地面、墙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7.4 检修
7.4.1 产品检测、维修周期为一年。
7.4.2 产品使用达一年时,应定期对触摸屏、传感器进行检测和维修。
7.4.3 若触摸屏不准、无响应、响应时间过长、局部无响应、死机等问题,可在线局部维修。
7.4.4 若传感器数据超限、表头无显示,造成干度偏差大,可在线局部维修。
7.4.5 维修后的产品整体性能参数应符合本技术要求中 5.1 的规定。
7.4.6 维修后的产品应按本技术要求中 5.5 的规定进行电气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8 服务与保证
8.1 服务
供货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现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作出响应,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2 保证
8.2.1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本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设备自到货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该设备现场运行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设备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8.2.2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主要部件应由甲方批准。
8.2.3 如果整套设备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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