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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139-2016 作业废液处理装置

4.7 外观要求
4.7.1 外表面应无明显机械损伤,镀层不应有气泡等现象,金属件应无锈蚀,涂层应无流挂、无露底。
4.7.2 产品各部位油漆颜色应执行 Q/SH1020 2422,未规定的执行 SY/T 0043。
4.7.3 各零、部件应安装正确,牢固可靠,电缆线及插头、座应焊接牢固,接线正确,接触良好。
4.7.4 按键上所有标记应字迹清晰、正确,所有按键动作灵活。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标志
产品上应有永久性标志,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制造厂名,厂址;
c) 产品标准代号;
d) 生产日期。
6.2 包装
6.2.1 验收合格的产品,四周用泡沫塑料垫好,放入专用包装箱内。
6.2.2 在包装箱内,用透明塑料袋装入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
6.2.3 包装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3 运输
装置经包装后,运输时应避免雨雪淋溅和机械碰撞,不得与有腐蚀性的物体混装运输。
6.4 贮存
装置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周围无强磁场影响,空气中无酸、碱或其他腐蚀性气体的库房。
7 服务与保证
7.1 服务
供货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
a)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b) 现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c)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作出响应,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2 保证
7.2.1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设备自到货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该设备现场运行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设备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7.2.2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主要部件应由甲方批准。
7.2.3 如果整套设备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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