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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135-2016 热采掺蒸汽专用补偿装置

4 型号与结构型式
4.1 型号
产品型号命名如下所示。

热采掺蒸汽专用补偿装置

4.2 结构型式
热采掺蒸汽专用补偿装置两端接口形成的角度可分为180°和90°两种,见图1和图2。

图1 180°热采掺蒸汽专用补偿装置

图2 90°热采掺蒸汽专用补偿装置

1.主体 2.转动轴 3.卡半环 4.填料 5.填料垫片 6.压帽 7.连接法兰 8.本体法兰 9.直角接头 10.密封垫片 11.螺柱 12.螺母 13.长接管 14.短接管 15.保温棉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尺寸、探伤、强度与密封试验及保温性能。
7.2.2 判定规则
对每套产品按本标准7.2的要求逐项检验,各项指标应全部合格。如有任意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套产品为不合格品。
7.3.1 抽样
每批产品进行抽检,批量产品抽样5%,最低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套。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名称、执行标准、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8.1.2 产品出厂时应附产品合格证,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及检验人员签章。
8.2 包装
8.2.1 单只采用塑料布或草绳包装,外运时再用木箱加固包装。
8.2.2 包装箱内应附带随机文件: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
8.3 运输、贮存
8.3.1 产品在装卸和运输时,严禁磕碰和撞击。
8.3.2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严禁受潮。
8.3.3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室内,能防止雨、雪水侵袭的地方,包装箱应堆放整齐。若露天存放,应有防雨防潮措施。
8.3.4 产品贮存期不应超过18个月,若超期应重新检验,合格后的方可使用。
9 检测与报废
9.1 检测
热采掺蒸汽专用补偿装置使用周期及检测应符合Q/SH1020 1470的规定。
9.2 报废
热采掺蒸汽专用补偿装置应按Q/SH1020 1894的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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