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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128-2016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4.7 外观要求
4.7.1 外表面应无明显机械损伤,镀层不应有气泡等现象,金属件应无锈蚀,涂层应无流挂、无露底。
4.7.2 产品各部位油漆颜色应执行 Q/SH 1020 2422-2015,未规定的执行 SY/T 0043-2006。
4.7.3 各零、部件应安装正确,牢固可靠,电缆线及插头、座应焊接牢固,接线正确,接触良好。
4.7.4 按键上所有标记应字迹清晰、正确,所有按键动作灵活可靠。
4.7.5 产品铭牌需安装牢固,字迹清晰,技术参数准确无误。
5.2 外观检测
设备结构外观应平整无凹凸现象,油漆颜色均匀一致,漆层整洁美观,不得有气泡裂纹、流液等现象。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产品标志
产品上应有永久性标志,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型号;
——制造厂名,厂址;
——产品标准代号;
——生产日期。
6.2 包装
6.2.1 验收合格的装置,四周用泡沫塑料垫好,放入专用包装箱内。
6.2.2 在包装箱内,用透明塑料袋装入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装箱单。
6.2.3 包装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6.3 运输
装置经包装后,运输时应避免雨雪淋溅和机械碰撞,不得与有腐蚀性的物体混装运输。
6.4 贮存
装置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周围无强磁场影响,空气中无酸、碱或其他腐蚀性气体的库房。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任何部件存在损伤,应被拒收。
7.2 即使有以前检验或测试合格的证明,如不符合本采购技术的要求,产品应被拒收。
7.3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判定为合格品。
7.4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采购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服务与保证
8.1 服务
8.1.1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做出响应,在 24 小时内(如果有必要)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1.2 产品在现场第一次安装调试,由供应商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上述操作中必要的辅助工具和工装。
8.2 保证
8.2.1 在甲方选用设备恰当和遵守保管及使用规程的条件下,从供货商发货之日起 36 个月内,或者连续运转不超过 30 个月(取时间较长者),设备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为买方更换或修理设备零件部件,如因此而造成买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
8.2.2 产品使用寿命不低于 20 年,使用寿命时间内出现的故障处理,供应商有义务提供协助和技术支持。
8.2.3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设备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
8.2.4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产品应由业主批准。
8.2.5 如果整套设备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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