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外观、尺寸及开闭检查
外观、尺寸及开闭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目测外形美观;
——焊接接头光滑平整;
——尺寸及公差满足规范要求;
——快开盲板开、闭灵活。
7 铭牌
每台快开盲板应设置铭牌。铭牌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制成,并牢固的安装在设备的醒目之处。安装应采用支架和螺栓固定,不能直接焊到设备上。 铭牌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设备名称;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
——设备代码;
——设计压力或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设计温度;
——试验压力;
——主体材料;
——工作介质;
——设备质量;
——制造日期。
8
运输与包装
8.1 设备及文件资料的运输包装按 JB/T 4711 的规定,应适宜海运、铁路及公路运输。
8.2 包装应考虑吊装、运输过程中整个设备元件不承受导致其变形的外力,且应避免海水和大气及其他外部介质的腐蚀。
8.3 所有仪表配件,运输时应独立包装,设备到现场后再安装。
9 文件要求
9.1 语言
所有文件、图纸、计算书、技术资料等都应使用中文。
9.2 单位
所有文件和图纸,包括计算公式的单位制应是 SI 单位。
9.3 文件要求
应提供表 2 规定的文件。
表2 文件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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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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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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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技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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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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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备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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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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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运行的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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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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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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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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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相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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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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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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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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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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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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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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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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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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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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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维修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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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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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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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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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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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检验规则
10.1 产品任何部件存在损伤,应被拒收。
10.2 即使有以前检验或测试合格的证明,如不符合本采购技术的要求,产品应被拒收。
10.3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判定为合格品。
10.4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采购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11 服务与保证
11.1 服务
11.1.1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做出响应,在 24 小时内(如果有必要)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1.1.2 产品在现场第一次安装调试,由供应商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上述操作中必要的辅助工具和工装。
11.2 保证
11.2.1 在甲方选用设备恰当和遵守保管及使用规程的条件下,从设备安装完毕后连续运转30 个月内,设备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为买方更换或修理设备零件部件,如因此而造成买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
11.2.2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设备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
11.2.3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产品应由业主批准。
11.2.4 如果整套设备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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