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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124-2016 机柜

5.5 标志
5.5.1 机柜上应设有位号铭牌,位号按买方提供的位号进行编制。
5.5.2 机柜位号应在不锈钢牌上标出。
5.5.3 机柜的铭牌应符合 MSS SP-25 的规定,并永久性固定,同时标出以下信息:
——位号;
——制造商名称和商标;
——系列号、型号;
——出厂日期;
——防护等级。
6 出厂前准备
6.1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机柜均应在制造厂整体性能检验。
6.2 在经过出厂测试和检查后,机柜应完全干燥并作好运输准备。应提供足够的保护,防止在中转运输中出现机械损伤和遭受环境腐蚀。
6.3 除了青铜材料,抛光及机械加工过的表面(包括螺栓)应喷涂防锈剂。内部的金属表面也涂上或喷上防锈剂,并在易见处标明防锈剂的类型。所有的开口都应该盖好或塞住,以适合于在安装前长时间户外暴露。
7 检验规则
7.1 装置任何部件存在损伤,应被拒收。
7.2 即使有以前检验或测试合格的证明,如不符合本采购技术的要求,装置应被拒收。
7.3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品。
7.4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采购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服务与保证
8.1 服务
供货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现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作出响应,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2 保证
8.2.1 供货商必须具备 ISO 9001/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及资格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实行质量保证计划。
8.2.2 质量控制要求不得低于本技术要求所列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指标,以及双方认定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8.2.3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设备自到货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该设备现场运行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产品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为全新产品,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8.2.4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主要部件应由甲方批准。
8.2.5 如果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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