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铭牌
间接加热炉适当的部位应安装永久性的不锈钢制成的铭牌,铭牌的位置易于观察,内容清晰,其安装可采用不锈钢支架和螺栓固定,但不允许直接将铭牌焊到间接加热炉上。 铭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制造单位名称;
——制造单位许可证书编号和许可等级;
——介质名称;
——设计温度;
——设计压力;
——耐压试验压力;
——产品编号;
——设备代码;
——制造日期;
——容积。
8 包装与运输要求
8.1 包装、运输按 JB/T 4711 的规定,应适宜铁路及公路运输。
8.2 包装应考虑吊装、运输过程中整个设备元件不承受导致其变形的外力,且应避免大气及其他外部介质的腐蚀。
9 文件要求
9.1 语言
所有文件、图纸、计算书、技术资料等都应使用中文。
9.2 单位
所有文件和图纸,包括计算公式的单位制应采用 SI 单位。
9.3 文件要求
应提供水套加热炉检测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
10 检验规则
10.1 装置任何部件存在损伤,应被拒收。
10.2 即使有以前检验或测试合格的证明,如不符合本采购技术的要求,装置应被拒收。
10.3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品。
10.4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11 服务与保证
11.1 服务
供货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现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作出响应,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1.2 保证
11.2.1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设备自到货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该设备现场运行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设备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11.2.2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主要部件应由甲方批准。
11.2.3 如果整套设备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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