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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CG 0120-2016 非防爆监控摄像机

5 检验与试验
5.1 总则
5.1.1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验证装置的电气性能和机械性能是否达到本技术条件规定的要求。
5.1.2 实验样品应在具有代表性的方案、规格的柜体和功能单元上(指承受短路能力最薄弱、分断条件最差、热损耗最大)进行试验以充分确定出它们的实际性能,其它类型方案的性能可借类似数据来判断。
5.1.3 型式试验的样品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5.1.4 型式试验应由国家认定的机构进行。
5.1.5 所有检验与试验应提供检验和实验报告、检验证书、合格证书。
5.1.6 试验项目和试验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高温试验;
——湿热试验;
——长霉试验;
——盐雾试验;
——电磁兼容试验;
——安全性试验;
——电源试应性检验。
6 包装和运输
6.1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采用正常的陆、海、空交通工具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直接淋袭或烈日暴晒。
6.2 产品所有技术文件质量应符合 ISO 国际标准。
6.3 产品交货时,包装中应包含下列技术文件:
——产品合格证;
——技术说明书;
——主要部件的电原理图;
——设备安装方法及详细说明;
——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等。
7 检验规则
7.1 装置任何部件存在损伤,应被拒收。
7.2 即使有以前检验或测试合格的证明,如不符合本采购技术的要求,装置应被拒收。
7.3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品。
7.4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采购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服务与保证
8.1 服务
供货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
a)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b) 现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c)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作出响应,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2 保证
8.2.1 供货商必须具备 ISO 9001/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及资格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实行质量保证计划。
8.2.2 质量控制要求不得低于本技术要求所列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指标,以及双方认定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8.2.3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设备自到货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该设备现场运行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产品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为全新产品,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8.2.4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主要部件应由甲方批准。
8.2.5 如果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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