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与试验
6.1 一般要求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撬块成套设备的检测和试验需要遵循本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
6.2 检验项目和试验内容
6.2.1 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应按前述标准、规范对设备主体及附属设施或附件进行检验和测试。
6.2.2 到货检验:设备运输到现场后进行开箱检查,检验后应恢复至原包装。
6.2.3 货物运抵现场后,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6.2.4 安装检验:设备安装前,应逐箱逐件进行全面地数量清点与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的设备和零件不允许投入安装。
6.2.5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配套安装后应进行试运转,内容包括:密封性能、强度试验、机械运转试验、工作性能试验、自控性能测试、系统调试(与工艺匹配调试),并一同提交下列报告:
a) 主要部件的材料成分分析、检验报告;
b) 受压组件的水压试验记录,合格证;
c) 转动部件的振动及平衡试验记录;
d) 性能测试报告。
6.2.6 压力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
6.2.7 海上项目须提供相关海检证明。包括:气浮装置撬块及各类阀门等设备(包括成撬、重要原配件等)、物料需明确要求提供由船级社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船用产品证明书、试验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7 铭牌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成套设备内各设备均应设置铭牌。铭牌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制成,并牢固的安装在设备的醒目之处。安装应采用支架和螺栓固定,不能直接焊到设备上。 铭牌上的内容要标识清楚,且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设备名称及位号,制造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对该产品的编号;
——溶气气浮装置内各橇块或设备的名称、型号、重量、外型尺寸、净重及最大充液重量、制造编号和出厂日期等;
——溶气泵、空压机、制氮机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
——设计温度;
——试验压力。
8 包装与运输
8.1 包装与运输要求
8.1.1 包装、运输按 GB/T 13384 的规定,应适宜海运、铁路及公路运输。
8.1.2 包装应考虑吊装、运输过程中整个设备元件不承受导致其变形的外力,且应避免海水和大气及其他外部介质的腐蚀。
8.2 装卸要求(大件设备)
8.2.1 在预制/制造大尺寸货物时,应从有关管理机关获得和遵守铁路和公路运输的尺寸限制,以保证货物能顺利的抵达目的地。
8.2.2 每个货物集装箱、板条箱、包装箱都必须在上面或侧面用油漆或其它方式刷上清晰可读的运输防护标志,如防水、防晒、不准倒置等标志,需标识吊装重心,并在装卸时严格遵守。
9 文件要求
9.1 语言
对国外设备,所有文件、图纸、计算书、技术资料等都应使用中英文对照,国内设备使用中文。
9.2 单位
所有文件和图纸,包括计算公式的单位制应是SI单位。
9.3 文件要求
应提供的文件清单见表 6。
1安装、调试备品清单(附带价格)
2两年运行的备件清单(附带价格)
3特殊工具清单
4PID 控制回路详细描述
5仪表的检定报告
6仪表和自控系统的详细技术文件
7接线箱端子接线图
8接线箱/就地盘对外的电气接口的数量及规格
9串口通信包含的检测变量名称、功能列表及变量地址表
10百花谷博客备注:标准里表格缺少第10项
11控制柜电气接线图
12设备详图
13计算书
14基础条件图
15主要受压元件材料证明书及材料复验报告
16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无损检测报告
17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18焊接接头质量的检测和复验报告
19热处理报告
20压力试验报告
21产品合格证书及第三方检验证书
22调试大纲
23操作、维修手册
24培训手册
26包装清单
27海上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海上)
10 检验规则
10.1 装置任何部件存在损伤,应被拒收。
10.2 即使有以前检验或测试合格的证明,如不符合本采购技术的要求,装置应被拒收。
10.3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品。
10.4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采购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11 服务与保证
11.1 服务
供货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现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作出响应,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1.2 保证
11.2.1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设备自到货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该设备现场运行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设备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11.2.2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主要部件应由甲方批准。
11.2.3 如果整套设备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设备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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