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结构和外观
结构和外观用目测的方法进行检查,不得有损伤。
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8.1 燃烧器标识
8.1.1 每台燃烧器在其外壳明显部位装有固定铭牌,铭牌上至少应列出下列内容:
——燃烧器名称、规格型号;
——燃烧器输出功率范围;
——燃料品种;
——燃料气压力范围(燃气燃烧器);
——风机流量和压力;
——电机功率;
——电压等级;
——制造厂名和制造日期;
——检验合格标志。
8.1.2 风机外壳上应在风机明显位置标注旋向标志。
8.2 包装
8.2.1 包装箱为木板箱,箱体采取加固措施,应能保证在运输过程中箱体不发生破损。
8.2.2 包装箱内壁均敷设完整的防水油毡,箱内产品罩以塑料薄膜袋。
8.2.3 燃烧器装箱件的名称、编号、数量应与装箱单的内容一致。
8.2.4 燃烧器应采用支架固定于木质包装底部。
8.3 随机文件
燃烧器带应有以下随机文件:
——装箱清单和备件清单;
——产品使用说明书、控制系统电路图、接线图和燃烧器外形图、安装图;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8.4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对包装箱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和防淋雨、溅水措施。适宜铁路或公路运输。
8.5 贮存
燃烧器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无腐蚀气体的室内场所。
9 检验规则
9.1 装置任何部件存在损伤,应被拒收。
9.2 即使有以前检验或测试合格的证明,如不符合本采购技术的要求,装置应被拒收。
9.3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品。
9.4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采购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10 服务与保证
10.1 服务
供货商提供的服务应包括:
a) 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投产运行;
b) 现场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c) 使用后的维修指导等。
当甲方通知供货商需要提供服务时,供货商应在 3 小时内作出响应,必要时,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商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0.2 保证
10.2.1 供货商必须具备 ISO 9001/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文件及资格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实行质量保证计划。
10.2.2 质量控制要求不得低于本技术要求所列相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指标,以及双方认定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10.2.3 供货商应对其供货范围内的所有事项进行担保,确保设计、材料和制造无缺陷,完全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保证设备自到货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36 个月或该设备现场运行之日起的 30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符合规定的性能要求。产品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若在保证期内有任何缺陷,供货商应提供必要的更换和维修,并赔偿各种费用。
10.2.4 供货商购自第 3 方的主要部件应由甲方批准。
10.2.5 如果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满足担保要求,供货商应立即对产品中的缺陷进行修改、补救、改进或更换设备,直到设备满足规定的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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