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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1020 2456-2016 管端内壁堆焊钢管及管件

6.5 出厂检验
6.5.1 检验条件
每批管端内壁堆焊钢管及管件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6.5.2 抽样
出厂检验以批为单位,每批按不小于2%的比例均匀抽样,且每批产品抽样不得少于4个堆焊管口。连续生产的堆焊钢管及管件,至少应检测第1、10、30、50个堆焊管口,之后每50个堆焊管口至少应测一个。
7 标识、贮存和运输
7.1 标识
7.1.1 经检验合格的管端内壁堆焊钢管及管件应在表面明显处或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上做出产品标识。产品标识应包括产品名称、钢管/管件标识、堆焊标识、生产厂名、生产批号、流水号、检验员代号等内容。标识可参见附录A。
7.1.2 钢管/管件标识移植采用原钢管/管件型号标识。
7.2 贮存
7.2.1 钢管堆放场地应平整,地面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堆放场地应有排水沟道,场地内不应有积水。堆放场地应设置管托,管托上表面应高于地面不少于150 mm 。
7.2.2 钢管及管件应按规格分类存放,排列整齐,并有明显的标识。贮存时钢管及管件的堆焊表面应避免碳污染。检验不合格的钢管及管件不得与合格产品混放。
7.2.3 贮存时应加强管端保护,钢管及管件宜带管帽。
7.3 运输
7.3.1 钢管运输应按SY/T 6577.1、SY/T 6577.2、 SY/T 6577.3的规定执行。
7.3.2 钢管运输时应轻吊轻运,避免钢管撞击变形或损伤。在装、卸车过程中应采用吊带吊装,防止撞击使钢管产生较大弯曲、扁口等变形现象。
7.3.3 管件运输时应包装良好,避免管件撞击变形或损伤。
8 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
8.1 堆焊作业面处理、堆焊作业过程中,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8.2 堆焊作业面处理、堆焊作业过程中,现场环境空气中有害化学因素不得超过GBZ 2.1的规定。
8.3 堆焊作业面处理、堆焊作业过程中,所有机械设施的转动和运动部位应设有防护罩等保护设施。
8.4 堆焊钢管的运输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应符合GB 50819等标准的规定。
9 出厂技术文件
管端内壁堆焊钢管及管件出厂时,应提供以下出厂技术文件:
a) 焊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
b) 堆焊钢管及管件的出厂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c) 用户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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