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管材出厂时应有永久性标志,且间距不超过1m(盘管可在卷上表明)。标志不应削弱管材强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下列标志:
a) 生产厂注册商标和/或厂名;
b) 尺寸:dn×en;
c) 标准尺寸比或SDR值;
d) 材料等级;
e) 材料牌号;
f) 生产批号;
g) 生产日期;
h) 执行标准编号。
8.2 包装
按供需双方商定要求进行,在外包装、标签或标志上应写明厂名、厂址。
8.3 出厂资料
按供需双方商定要求进行,生产厂在管材出厂时,提供符合本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8.4 运输
管材运输时,不得受到抛摔、剧烈的撞击、划伤、曝晒,避免油污和化学品污染。
8.5 贮存
管材应存放在远离热源及化学品污染地、地面平整、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如室外堆放应有遮盖物。管材应水平整齐堆放,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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