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质量合格证明书。
6.2 按GB/T 6680的规定取样,取样量不少于1000 mL,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合后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一瓶供检验用,一瓶保存备查。
6.3 检验中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容器表面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净质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7.2 包装
产品采用清洁塑料桶或金属桶包装。每桶净质量(25±0.25)kg,或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包装。
7.3 运输
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严禁撞击,以免泄漏。
7.4 贮存
贮于阴凉、避风处,密闭保存。如有分层,请摇匀后使用。保质期一年,超过保质期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 HSE要求
8.1 接触人员应穿戴防护用品。
8.2 本品无毒,当蒸汽驱用洗油剂喷溅到眼睛、皮肤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即可。
8.3 蒸汽驱用洗油剂洒落在地上,应及时回收,对少量的蒸汽驱用洗油剂土填埋。
8.4 试验废液按规定要求回收处理。洒落到地上,应及时清理。产品遇水较滑,应注意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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