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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1020 1541-2016 低分子量粘土稳定剂技术条件 代替 Q/SHSLJ 1541-2002

5 检验规则
5.1 每次供货按一批计。
5.2 产品检验以批为准。取样,根据批量N(大包装数)按表2确定样本量n。

表2 抽样表

批量N(大包装)
样本量n
50以下
2
51~100
3
101~500
5
500以上
8

5.3 从每批中随即抽取n个包装桶。取样时,将被抽样品摇匀,全液位等量抽取样品。各取样点取出不少于100 mL的样品,取样总量不应少于1000 mL(多余就地回收),混合均匀,等分成两份,分别装入两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内,密封,标记,注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取样日期,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留样期为三个月。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容器表面应有牢固、明显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执行的标准编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批号及储运应注意的标记。
6.2 包装
产品用洁净塑料桶包装。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包装。净质量误差不大于l%。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应轻搬轻放,防止碰撞,严禁叠压,避免泄漏。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超过保质期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 HSE要求
7.1 供应商应就本产品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或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7.2 取样及试验等接触需穿戴工作服和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如不慎接触皮肤,应立即用清水冲洗。
7.3 产品包装应防止发生泄漏,如发生泄漏,应及时清除减少污染。
7.4 试验废液应集中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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