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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1020 2505-2016 饮用水处理剂用反应调节剂技术要求 代替Q/SLCG 0108-2015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
以一次进货为一批。
5.2 取样
按GB/T 6678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每批次取得样品不得少于500g,取贮药罐下层或出药管液体。将取到的样品分别装于两个干燥的磨口玻璃瓶或聚乙烯瓶中,密封。在密封的样品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保存3个月备查。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的包装容器上应标志如下内容: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类别、批号或生产日期、净质量、厂址以及GB/T 191规定的“向上”和 “怕晒”标志。
6.1.2 每批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6.2 包装和运输
采用避光的1m3正方形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桶包装,每桶净质量不少于1000kg。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每个塑料桶加装防挤压碰撞的不锈钢格网外部加固,水平码放为一层,再通过车辆缆绳固定后集中运输。同时,应有遮盖物,应防雨、防潮、防晒。
6.3 贮存
本产品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保存,产品有效期均为12个月, 若超过有效期应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 HSE要求
生产厂应注明产品在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环保及人身健康方面的注意事项。产品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和刺激性,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时,应戴防护用具以避免与身体直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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