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外观检验
5.3.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铭牌应完整、清晰,并具有以下信息:
a) 制造厂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适合气体种类,报警设定值等);
e) 防爆标志;
f) 商标;
g)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h) 执行标准。
5.3.2 每只探测器均应有清晰的质量检验标志,质量检验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验员;
b) 合格标志。
5.3.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5.3.4 通电后,检查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应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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