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H1020 1970-2016 井下作业用发泡剂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Q/SH1020 1970-2008

7 检验规则
7.1 每供货一次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一次。
7.2 产品抽样按GB/T 6680的规定执行,在每批产品中按表3进行取样检验,总量不应少于500g,将所取的样品混匀后,立即装入两只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等级、批号及取样日期。一瓶进行检验,另一瓶保存备查。
表3 井下作业用发泡剂取样标准数

每批桶数
<50
50~100
101~200
>200
取样桶数
2
3
4
6

7.3 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类别、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质量和生产厂名称及厂址。
8.2 包装
作业用发泡剂产品用塑料桶包装,每桶净质量为(50±0.5)kg或(25±0.25)kg或按用户要求进行包装。
8.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曝晒、严防雨淋,轻搬轻放,防止桶破损及物料外溢。
8.4 贮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处,作业用发泡剂保质期12个月(从生产之日算起)。超过保质期应重新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9 HSE要求
9.1 产品检验与试验时应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试验现场应配备医务急救药品及相关器材,当发泡剂喷溅到眼睛、皮肤时,用大量清水冲洗或及时医治。
9.2 在搬运、贮存期间,应防止包装破损,做好消泡措施,若有散落及时处理。
9.3 试验废液应集中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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