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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1020 1356-2016 油田常规采出水处理用絮凝剂 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 Q/SH1020 1356-2008 附检验报告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单液絮凝剂的各项指标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 单液絮凝剂技术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均匀液体
凝点(火鸟注)
≤-10℃
水溶性
易溶于水,呈均匀液体
除油率(40mg/L)
≥80%
悬浮固体去除率(40mg/L)
≥55%
有机氯含量
0%
火鸟注:仅在冬季使用时测试凝点。
对于一般地区,要求凝点不高于-10℃,对于特殊地区,凝点应不高于当地最低气温。

4.2 由A剂(无机成分)和B剂(有机成分)两种组分组成的絮凝剂应符合表2的技术要求。

表2 双组份絮凝剂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A剂
B剂
外观
均匀液体或固体粉末
均匀粘稠液体或固体粉末
凝点(火鸟注)
≤-10℃(液体)
水溶性
易溶于水,呈均匀液体
除油率(40mg/L)
≥80%
悬浮固体去除率(40mg/L)
≥55%
有机氯含量
0%
火鸟注:仅在冬季使用时测试凝点。
对于一般地区,要求凝点不高于-10℃,对于特殊地区,凝点应不高于当地最低气温。

6 检验规则
6.1 絮凝剂按批检验,每供货一次为一批。
6.2 根据每批包装桶数Q按表3规定的取样数q取样。取样时,将被抽样品摇匀,全液位等量抽取样品。各取样点取出不少于100mL的样品,取样总量不少于1000mL,混合均匀,等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洁净、干燥的取样瓶中,胶袋封口,并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人、样品名称、型号、样品批次等。一瓶做检验用、一瓶保留备查。

表3 絮凝剂取样标准

每批桶数,Q
<50
50~100
101~200
>200

取样桶数,q

4
6
8
12

6.3 固体样品取样时,应用取样器根据堆码高度、形状和数量,在每面的上、中、下三个不同部位按“米”字型布置取样点,每批不少于15个点,每个取样点取样品量(50~100)g,总取样量不少于1000g。采集的样品经过充分混合,均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洁净、干燥的密封容器。并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人、样品名称、型号、样品批次等。一瓶做检验用,一瓶保留备查。
6.4 检验结果中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净质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A、B剂应分别明确标识予以区分。
7.2 包装
液体絮凝剂用清洁、干燥、无泄漏的桶包装,固体絮凝剂用内衬塑料的尼龙编织袋包装。每桶(袋)净质量误差不大于l %。但在每批产品中任意抽检50桶(袋),其净质量平均值不应少于其标示的净质量。
7.3 运输
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严禁撞击,以免泄漏。
7.4 贮存
贮存时应放于阴凉通风处。保质期12个月。
8 HSE要求
8.1 本产品的供应商应就安全问题按GB/T 16483的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8.2 絮凝剂的取样和检验应保持通风,应戴口罩、防护手套,穿劳动防护服等劳保用品。
8.3 若不慎沾染本产品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
8.4 废液应集中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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