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5068-2009
6.1 出厂检验
6.1.1产品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才能出厂。
6.1.2 出厂检验项目:
a)外观;
b)结构参数;
c)接头螺纹;
d)硬度;
e)主要零件无损探伤。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型生产的定型鉴定;
b)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两年以E,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d)逐年累计生产达3()()套以上时;
c)国家和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项目:
a)外观;
b)结构参数;
c)接头螺纹;
d)硬度;
e)主要零件无损探伤;
f)主要零件力学性能;
g)整机性能试验。
6.3判定规则
6.3.1出厂检验,应逐件检验。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6.3.2型式检验,随机抽取1套样品,按6.2.2规定的项目检验,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型
式检验不通过。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产品应做如’F永久性标志:
a)产品型号及接头螺纹代号;
h)卡瓦上应标注打捞筒公称外径和打捞管柱外径;
c)制造厂代号或商标;
d)产品编号或出厂日期。
7.2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7.3产品包装时,接头螺纹应涂防锈油脂并戴螺纹保护器。根据运输要求可采用简易包装或
箱装。
7.4包装件外表面应做如下标志:
a)收货站及收货单位名称;
b)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出厂日期;
c)产品名称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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