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810-2008
7标志、标签、包装、贮存
7.1 胶料的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包括胶料代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名等内容。
7.2在每个内包装上都应附有标签,标签上应标明:标准号、胶料代号、硫化条件、数量、合格印记、生产
厂名等。
7.3应采用不损害、不污染胶料的材料进行包装,每箱毛重不超过25 kg。
7—4胶料应贮存在凉爽通风环境中,不允许接触酸、碱、有机溶剂,避免阳光弧光照射,贮存温度不超过
30℃,湿度不大于80%,距热源1m以外。
7.5在遵守上述条件下,A类胶料的贮存期为三个月,自制造日期起,超过贮存期的胶料,应按表1进
行全项性能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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