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H1020 1432-2013
7.4抽样和评判原则
7.4.1 抽样规则
每批随机抽样10%(每批抽样不少于10只,不足10只需全检。)
7.4.2评判原则
a) 型式检验:按7.4.1抽样规则,产品符合技术要求者,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
检,再次发现不合格者,判定该批均为不合格产品。
b) 出厂检验:按7.4.1抽样规则,产品符合5.7、5.8规定者,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不合格者
即为不合格产品,合格产品应附出厂合格证。
8标志、包装、运输、贮运
8.1 采用印模冲印、模板涂漆印刷或张贴由耐久材料制作的标志,标志的位置应位于环箍或不至于影
响扶正器性能的弓形弹簧片上,标志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厂址、标准编号和商标;
b) 型号;
c) 出厂编号;
d) 出厂日期;
e) 合格标记。
8.2扶正器的包装方式为裸装或按合同约定。
8.3扶正器采用组装好后整体发运,搬运过程中不得随意抛扔,以免影响扶正器的使用性能。
8.4扶正器的贮存应注意防雨、防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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