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H1020 2198-2013
8检验规则
8.1 组批与抽样
8.1.1 粘土稳定剂按批检验,每供货一次的产品为一批。
8.1.2按GB/T 6678-2003中7.6的规定确定抽样数量,按GB/T 6680的规定进行抽样,抽样总量不
得少于lOOOmL。
8.1.3将抽到的样品充分混合后,等量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标签上应注明
样品名称、生产单位、样品型号、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和抽样人。一瓶作质量检验,另一瓶留作复检,
留样期为三个月。
8.2判定规则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加倍在包装单元中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复
检。复检结果中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外包装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净质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
标准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9.2包装
粘土稳定剂用塑料桶包装,固体粘土稳定剂也可周编织袋包装。每桶净质量误差不大于1%。
9.3运输
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严禁撞击,以免泄漏。
9.4 贮存
贮存时应放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源。
10 SHE要求
操作时应使用防护用品,当粘土稳定剂喷溅到眼睛、皮肤时,用大量清水冲洗或及时医治。粘土稳
定剂洒落到地下,应尽量回收,对少量的粘土稳定剂用土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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