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LCG 0086-2014
5检验规则
5.1 产品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质量合椿证明书。
5.2采购部门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入库检验,以每次入库的同一批号为一批。
5.3检验中如有指标不符合技术要求时,可加倍取样复检,若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技术要求,则判该批
产品不合格。
5.4按GB/T 6680-2003的规定取样,取样量不少于1000 mL,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合后分装于两个清洁、
干燥的玻璃瓶中,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
一瓶供检验用,一瓶保存备查。
6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有牢固、明显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厂名、地址、生产日期、批号、净质量、
保质期及产品主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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