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226-2010
7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检验项目
仪表应按本标准5. 3~5.6及5.10~5. 11的规定进行逐台检验,经判定仪表合格并发有合格证明
文件后方能出厂。
7.1.2判定规则
仪表按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台进行检验。若某台仪表中有一个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即判定该
台仪表为不合格品;只有在所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才能判定为合格品。合格品应附有合格
证才能出厂。
7.2型式检验
7.2.1检验类别
下列任一情况,仪表应按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
b) 成批生产的仪表定期检验;
c) 当设计、工艺和材料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时;
d) 停止生产的仪表再次生产时。
7.2.2抽样及判定规则
在7.2.1中a)、c)项的情况下,在试制品中任意抽取3台仪表,作为被检样本;在7.2.1中b)、d)项
情况下,应随机抽取同一批产品中的4台仪表,作为被检样本。被检样本只有在所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
符合本标准时,则型式检验通过。但对b)、d)项的情况,若某台仪表中有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
则应加倍抽取样本进行复检,复检样本只检验被检样本的不合格项目;经检验合格后,则型式检验通过,
否则为不通过。
8标志、包装与贮存
8.1 标志
仪表的标度盘上应标有:
a)生产商或商标;
b)仪表名称;
c)计量单位;
d)精确度等级;
e) 制造年月及仪表编号。
8.2包装
仪表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其防护类型由生产商自定。
8.3贮存
仪表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室内,室内空气应洁净并对仪表无腐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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