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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1020 1572-2006 驱油用聚丙烯酰胺Ⅱ型

Q/SH1020 1572-2006
8检验规则
8.1 抽样
8.1.1 从袋装产品取样时,应用取样器根据堆码高度、形状和数量,在每面的上、中、下三个不同
部位按“米”字型布置取样点,每批不少于15个点,每个点取样品量(50~100)g,总取样量不
少于1500g。
8.1.2采集的样品经充分混合,均分成两份,分别装入洁净、干燥的密封容器中,并注明产品名称、
型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生产厂名及出厂批号等。一份送交检验,一份留作各样,各样保存期为
半年。
8.2检验分类
驱油用聚丙烯酰胺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1 出厂检验
I型驱油用聚丙烯酰胺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水解度、表观粘度、固含量、过滤比、残余丙烯
酰胺含量、颗粒粒径等7项。
II型驱油用聚丙烯酰胺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水解度、表观粘度、固含量、过滤比、残余丙烯
酰胺含量、颗粒粒径、特性粘数、界面粘弹性等9项。
8.2.2型式检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正式生产后,若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半年例行检验时;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时;
——出厂检验项目指标与上次型式检验指标有较大差异时。
8.3判定规则
8.3.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表1或表2的规定,为合格品。
8.3.2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表1或表2的规定,应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
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规定,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9.1 包装袋上应该标有醒目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生产
日期、批号、型号、标准编号、保质期和净质量。
9.2驱油用聚丙烯酰胺粉剂使用三合一加一包装袋,每袋净质量25kg,允许误差为±0.25kg,随
机抽取10袋,平均每袋质量不少于25kg。或按用户要求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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